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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姚某于2003年8月6日被某市一公司聘用。经3个月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2004年10月,姚某结婚。同年5月,姚某怀孕。10月10日,公司以孕妇不能正常从事工作为由,解除与姚某的劳动合同。11月1日,姚某向法院起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姚某等生完孩子后,于2005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次要求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裁决驳回仲裁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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