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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善意是对虚假信息传递途径的不知情,它必然与行为相关联,与恶意存在非此即彼的互异关系。善意的判断与过失的判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基于利益衡量,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妨碍其善意的成立。由于善意认定方法的综合判断属性及对客观事实的适度超越性、认定结论的弹性化、非验证性以及很难直接以反证推翻的特征,决定了善意认定的法律判断属性。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反推技术是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3.
吴国喆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34-37
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性手段,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下,由于其直接关涉物权的变动与归属因而具有司法性,而我国的物权登记却具有强行政性特质,这一点与物权登记的原本属性不符,应当对之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4.
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 相似文献
5.
吴国喆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22-28
遵从或否定权利表象规则的界限定位在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其实是进行过失程度的比较,在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做出选择,其结论必然是弹性化处理,一方面体现在生活事实的法律判断本身具有适度的弹性,另一方面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而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调和。 相似文献
6.
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法制,即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因而,立法工作就成为通往法治的第一道门坎,而法律草案的提出又是立法工作的核心,因而法律草案如何提出,应该由谁提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进程。正是基于这种思考,本文主张,我国应建立由法学家提出法律草案的立法制度。限于篇幅,本文仅从私法草案的角度入手,对法学家在法律草案提出中的作用做一初步探讨。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有相当的难度[1],笔者认为,作为私法,其性格就突出地表现在权利本位、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2]。私法从其本质说来,是一种赋权性规范,它以授与平… 相似文献
7.
吴国喆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1):50-54
物权登记是静态结果与动态过程的统一体,在物权登记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自身、登记申请人以及真实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登记的遗漏、不正确登记及应涂销而未涂销等错误情形,对此必须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以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和登记规则的模范遵守。 相似文献
8.
合同通知解除中,最终能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取决于解除方实质上是否拥有解除权,而非程序上相对方提出异议。相对方提出异议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应允许多样化的通知方式以降低行权成本,以鼓励相对方及时提出异议。异议的作出能够暂时阻止合同发生解除效果,解除方可请求权威机关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异议应受期间限制,相对方逾期提出异议则不发生相应效力。尽管可以事后通过提起违约之诉的方式启动法院对合同解除与否的审查程序,但可能面临合同不能被实际履行的风险。同时违约之诉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异议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双重限制在给予相对方多重选择的同时,能避免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达成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
吴国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2):177-189
《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的返还规则极其抽象,亟需借助国外立法例、法的理念精神,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等因素进行续造。不当得利无法原状返还时,就必须计算其价额。获益价额是以原利益不能返还时的客观价格为准,而损失的计算则区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准据时点。在受益人高价处分、利用、加工受损人财物、标的物自然升值等可能的情形下,获益会大于损失,如果以后者为限进行返还,会过于强化损失的价值,与正义观念和一般法律价值不符,也无法借助于其他制度实现对不当获利的剥夺。因此应当根据获益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联,特别是该利益的来源、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将获益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既贯彻民法自我负责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又实现对有意违法行为的必要威慑和阻却。 相似文献
10.
吴国喆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自身的无权代理属性及第三人保护之宗旨,该行为自身应界定为效力待定。据此,第三人享有主张表见代理与要求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选择权。就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请求权言,依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区分为实际履行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但第三人不能获得超过有权代理时的利益系属一般规则,故而就有了表见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实际履行替代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