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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之考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吴宏耀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1):99-104
我国刑事立案程序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住。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立案程序的有关规定体现了“甄别案件、区别对待”的思路,而且尤其突出了立案程序对人权保障所具有的法律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立案程序规定无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还是在案件输入、程序分流等方面均存在着严重的功能缺陷。为此,在侦查制度强化侦查行为司法控制的前提下,本文试图探寻我国刑事立案程序模式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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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博伊德案是最重要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源头判例之一。博伊德案确立了以财产权为中心的第四修正案分析方法。在博伊德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修正案违法行为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翻箱倒柜,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自博伊德案以后,在长达80年的时间里,控方行为是否构成"搜查扣押",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对个人财产构成了"侵害"。对于中国来说,该判例关于财产利益的分析颇具启发意义。如果承认拟扣押的"证据"有可能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即使扣押证据承载着追诉犯罪的公共利益,我们依然需要为个人私有财产不受不合理干预设定一个规则或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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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性规则是英美法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判断一项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取决于两个方面,即证据针对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一般都可以采为证据。但是,依据普通法传统,法官在某些情况下亦可排除某些具有关联性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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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耀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0(6):100-105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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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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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必须以“合法”和“必要”为前提。2019年初,在加拉格尔系列案的上诉程序中,犯罪记录披露措施是否违反《公约》第8条规定成为英国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该案判决中,英国最高法院虽然支持了前科被披露人员的请求,驳回了上诉,但是,法官们对于犯罪信息公开制度是否符合合法性和必要性标准却存在明显的分歧。通过对该案的基本案情、主要争议点、英国最高法院法官的不同意见的分析,可以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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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以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起诉主导权的归属 ,刑事公诉制度可以分为司法控权与检察控权两种模式。我国刑事公诉制度具有司法控权模式的外观 ,但在实质意义上却应归属于检察控权模式。以此制度定位为基础 ,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 ,应以促成庭审实质化为目标 ,走向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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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作为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手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取得预期的实践效果。对此,研究者多将其归因于外在的体制因素。但是,也必须承认,在适用上,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全有抑或全无”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者诉诸该项制裁手段的积极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为弥补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代表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内在缺陷,对于不甚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更倾向于将从轻量刑作为程序性违法的救济方式。这一替代性救济方式允许裁判者根据个案违法情形灵活调整救济的幅度,从而有效缓解了“程序性制裁成本过高”的心理压力。因而,从轻量刑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司法实践。作为一种实践理性,从轻量刑不仅能够实现救济体系的“梯级化”,而且有助于提高法官诉诸程序性制裁的积极性,激发被告人寻求程序保护的动力。在理论上,从轻量刑的司法实践体现的是一种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量刑补偿机制。这一机制在法理基础、功能主义、刑罚效果三个维度上均具有正当性,存在进一步进行制度化建构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