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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危险作业罪”,是我国刑法保护呈现出评价前置化、保护时间提前化倾向的标志之一。其中,认定“现实危险”成为本罪适用的关键。在规范角度,应当将现实危险界定为具体的、故意的危险;在实践角度,根据现实危险的程度可以将本罪的行为分为危险阙如型、结果轻微型与结果迫近型。进一步而言,对于“结果迫近”需要进行客观化认定,也就是采取法律的视角、事后评价的标准,根据行为方式、未发生实际损害的原因将行为进行分类,从而划分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时,充分考虑非罪认定后的行刑衔接问题,保证“现实危险”在作为入罪要件的同时,也作为出罪要件发挥作用,推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共同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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