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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以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最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及具体案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甄别,依然存在很大的困扰.本文从立法的规定中解读“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并区分实践中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似情形.剖析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实质,有效地指导了司法实践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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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洧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2):60-62
性贿赂是否能纳入刑法,理论界存有争议。从受贿罪的犯罪本质看,性贿赂侵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因而,性贿赂入刑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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