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徐梦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31-33
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双边或多边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的性质问题可以通过区分比较法与比较法学得以厘清。比较法本质上是一种方法。将语用思维运用在比较法方法当中会有助于根据考察对象抽象程度或者蕴含关系,在层层递进之中逐步明晰比较法学体系结构。无论是比较法知识的架构还是理念的确立,终究都要归结到方法问题上。 相似文献
2.
3.
4.
法的渊源本身置于实际生活中,因而蕴含了法的渊源的基本精神的法律能够以制度性表述为反映和服务现实社会生活提供保障。德沃金认为法律的概念是确保整个社会之整合的媒介。正式法律的形态建立在一个至少在理论上是有条不紊的系统的动态的话语传递进程,规范意义在法律渊源庞大的符号系统中流动,链接了生活世界和实定法,法律在现实中运用所遇到的阻碍又通过这个系统反馈到生活世界,从而促使法律本身不断改进。 相似文献
5.
法律推理是一种实践理性,是法律思维的核心环节.理性本身存在缺陷,哈耶克认为,理性作用是有限的,但在法律推理中的价值不可小觑.理性仍然是司法判决中的决定性要素.哈耶克关于划分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在法律推理的理论中的意义是不同的.本文着重论述外部规则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语境包含语言及非语言因素,表征了符号的历史性和延展性,并具有多重面向。法律理论都离不开社会语境对其理解的约束与形构,法律的形成过程就是凝聚这种期待的过程,同时也铸就了其保守性和滞后性的特征。除了生活世界以外,法庭情境和立法进程是分别基于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两个层面确保有效法律形成的两种互动机制。在交往理性精神的引导下,法律的形成意味着将特定社会规范或者行为方式的命名为法律的商谈过程。 相似文献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