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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运作的外在表现,它既可以保障行政行为结果的公正性,又具有独特的内在价值。行政实体结果正义和行政程序正义就像行政行为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偏失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行政行为的效果和权威。鉴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存在的缺失和公务员无视行政程序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务员的行政程序正义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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