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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国际法涵义、特征、基础等理论问题,认为中国和平发展一方面是一个融入现行的国际法律秩序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也将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一个建设者的角色来影响、改造国际法律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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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整、发展动态地理解“东盟方式”,是推进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发展,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东盟方式”是对东盟组织特征和组织运行的概括性表述,学界对此已有较多研究阐释并已形成一定共识。但伴随着《东南亚国家联盟宪章》等一系列制度的建构与实施,非正式性和弱制度性显然已不完全符合对“东盟方式”的动态认知;经济领域实施的“东盟-X”决策方式与执行程序规则,对东盟最初实行的全体一致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正,东盟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提高了东盟决策在各成员国经济领域的效力层次;在缅甸危机中东盟提出了处理意见并采取了一定的制裁措施,突破或动摇了严格意义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通过对东盟各组织要素、运行机制等演进动态性观察,弱制度性、弱约束力和非强制性等已不能全面诠释“东盟方式”,学界对“东盟方式”的理解与解读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和滞后。同时,伴随着东南亚区域一体化的深入,“东盟方式”的变化将越来越多,因此对“东盟方式”的理解更不能固化。必须通过东盟实践,考察其组织运行和制度变化,才能完整、准确地把握“东盟方式”的内在逻辑。“东盟方式”经过长期的演进已经创造出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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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先性自卫的合法性问题,学界争论由来已久,但始终未有能为国际社会接受的定论。可以预见,争论仍将持续,但仍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其症结在于习惯国际法上的预先性自卫权在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现代国际法体系上并没有得到明确的规制。令人担忧的事实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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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安全的国际战略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在分析我国能源安全国际战略面临的问题后,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提出以下对策:⑴促进能源供应的多元化;⑵建立石油战略贮备体系;⑶保障海外能源运输的安全;⑷建立较为稳固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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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救急救不了穷,指的是对穷困者的救济,只可解一时燃眉之急,却不能使他们从根儿上摆脱穷困.传统的帮扶形式一般以开展帮扶慰问活动为主,对困难职工确实起到了救急的作用,海淀区总工会不满足于此,他们针对困难职工家庭实际,采取为困难职工家庭无就业人员推荐工作的形式,提供包括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职业兴趣测试、免费求职简历印制、一对一推荐岗位等一揽子服务,从根本上帮助困难职工家庭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条件,争取做到既救急也救穷.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实施送温暖工程的新途径,效果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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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武力强制措施的实施方式,由于制度性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异化为霸权主义的工具.授权使用武力是基于国际政治的现实需要,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联合国应该将之作为集体安全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并就其法律依据、目的、效力范围、接受授权国家的权限、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实体和程序性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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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对国际因素的分析就无法真正解读韩国的民主化过程,影响韩国民主化的国际因素中美国因素首当其冲。在美军占领下走上资本主义民主道路的韩国,其民主化直接受到美国对韩政策和东亚政策的影响。冷战期间,美国的民主扩散政策和反共政策同时对韩国的民主化产生作用,使韩国民主化在反复中前进。后冷战时期,美国抛弃反共政策,韩国民主化开始有了新的进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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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主倡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是二战结束以来在西方主导的国际金融秩序之外另行创立的国家间金融机构,从霸权稳定论的观点来看,这是对美国霸权体系的突破。但以此来判定国际体系发生转换是错误的,因为美国的实力仅仅是相对下降,国际政治权力格局的变化仅仅是体系内的量变;且旧有的国际金融机构并未坍塌,亚投行尚难以与之比肩。不能否认,亚投行对旧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这是美、日阻挠、拒绝亚投行的原因。但以此认定国际关系将进入争霸性的冲突时期是不对的,因为目前亚投行与现有的多边金融机构的合作性大于竞争性,中国也并未将自己定位于秩序挑战国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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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宪法条约》在法理上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欧盟宪法已经具备了主权国家宪法的一些属性,其功能超越了国际组织的章程,更接近主权国家的宪法;其形成过程带有一定的“民主性”;其形式和内容都具有主权国家宪法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欧盟宪法本质上仍然没有脱离国家间条约的范畴,欧盟制宪的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新型的主权国家,宪法产生的基础和程序仍然是国家间的合意,具体内容也更多地体现了国际组织章程的性质。欧盟宪法的两重性是由欧洲一体化发展的现实状况决定的,是欧盟在面对主权障碍时妥协折中的产物。欧盟条约的宪法化对国际组织法、区域国际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它开国际组织宪章宪法化之先河,为国际组织法律化提供了思路和模式;其规定大大超出了一般区域国际法的基本规范,为其他区域一体化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借鉴,推动了区域国际法的发展和创新;欧盟宪法的产生开创了一个民族国家体系与超国家治理并存的新时代,对走向全球治理的国际法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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