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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私人侦探”的争论,其焦点源于证据法。证据是事实的载体,需要用证据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无论刑事、民事、行政等任何案件,概莫能外。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已由沿革多年的纠问式,改变为质证式,现行的举证制度使国家执法机关侦查范围之外,仍然留有宽阔的调查取证空间,理性的法制社会需要有人来完成这一空间的调查取证任务。 法律严格地界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限,不允许超越职权办案。在自诉案件中的取证工作只能由非执法机关的人员来担任,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被侵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举的证据也并非全是由公安机关收集的。那么,帮助被侵害人调查取证,并被法庭所接收,就是对这一活动的认可,而出现的“私人侦探”只不过职业化、专业化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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