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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楼起源于春秋的衡门,后逐渐演变成里坊门、乌头门、棂星门,最后形成牌坊和牌楼.大足清墓牌楼也是时代的产物,在大足分布较为广泛,形制复杂,结构多样,呈现了清代的民风民俗及政治文化等,体现出了大足雕刻艺术的传承.
一、牌坊和牌楼建筑的起源及演变
牌坊与牌楼的形制起源很早.在《诗经·陈风·衡门》中记载:“衡门之下,可以栖迟”.《诗经》编成于春秋时代,据此推断,“衡门”最迟在春秋中叶就已经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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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牌楼起源于春秋的衡门,后逐渐演变成里坊门、乌头门、棂星门,最后形成牌坊和牌楼。大足清墓牌楼也是时代的产物,在大足分布较为广泛,形制复杂,结构多样,呈现了清代的民风民俗及政治文化等,体现出了大足雕刻艺术的传承。一、牌坊和牌楼建筑的起源及演变牌坊与牌楼的形制起源很早。在《诗经·陈风·衡门》中记载:"衡门之下,可以栖迟"。《诗经》编成于春秋时代,据此推断,"衡门"最迟在春秋中叶就已经出现。也就是说牌坊最晚应于春秋时期已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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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足石刻是世界文化遗产,石窟造像七十五处,造像五万余尊,铭文十万余字,所以享有"石刻之乡"之美誉。大足石刻在内容上集佛、道、儒三教造像之大成,以浓厚的生活化、世俗化在石窟艺术中独树一帜。其中以佛儒造像为最,使源于印度的佛教造像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在大足完成了佛教中国化的历程。佛教传入巴渝时,儒学占有显著的地位。由于佛教的基本教义和儒学的忠、孝、节、义思想有相违背,所以他们互相攻击和对抗。佛教为了在中国得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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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替罪”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替罪”行为,又称为“假自首”,是指无罪的人代替有罪的人承受罪责或者虽系共同犯罪但宁愿一人承担应由他人承担的罪责的行为。“替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十分常见,但由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实践中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在该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实际上也未将其规定为犯罪。笔者通过对“替罪”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两方面问题的分析论证,认为有必要将该行为确认为犯罪并以补充立法的形式将其纳入刑法分别体系之中,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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