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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原是某稽查大队工作人员,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2003年6月2日上午,白某到某单位执行稽查任务,中午用餐期间,突发脑干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白某家属向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为,从白某"一天24小时电话待命"的工作性质来看,可以认定白某是在工作时间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认定白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而白某所在单位却认为,白某死亡的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全部工作已经完成,中午用餐时间已不是上班时间,且用餐期间大量饮酒是其突发脑干出血而猝死的直接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认定白某为工伤。于是白某所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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