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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丽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90-92
"绝对法律行为"理论无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区别,对"特定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为不特定人设定义务"之"义务"的自然法性质缺乏必要的认识。该理论无视现行法律之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进而也违背了人类对待物之秩序时的自然情感或本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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