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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善生 《前沿》2006,(12):110-114
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是一股世界潮流,中国新《公司法》适时地引入了这一制度,不但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一般条款,而且在分则中安排了具体的配套制度。《公司法》的这一修订及时准确地反映了时代背景,使得《公司法》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气息;突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和弱势群体的保护,增强了《公司法》的人本色彩;顺应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世界潮流,赋予了《公司法》一定的国际性;切中部分中国公司唯利是图的时弊,赋予了《公司法》高雅的气质,既对股东负责,又对社会负责,体现了新《公司法》较强的责任感,但《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能否真正发挥实际法律效力还不能盲目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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