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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统称口供。口供是法定证据之一。在传统的证据分类中,它一直被当成证明力极强的直接证据。由于这一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大量存在,其作用及证据效力历来倍受关注。实践中,有不少侦查人员过分倚重口供,夸大口供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侦查破案阶段的作用,有的抱持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笔者认为,对口供的作用及证据效力有必要予以重新、全面审视,以进一步澄清侦查人员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尽快纠正业已普遍形成的办案思维定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改进刑侦工作方式,顺应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进程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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