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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 1998年 11月 4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本行政区域《村委会选举办法》的权力。截止今年4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当地的村委会选举法规。地方制定选举法规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重申了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程序;二是结合本省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程序。可以说,地方法规是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保障。 吉林省是我国开展村委会选举工作较早的省份之一,是“海选”的发源地,在选举实践中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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