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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专利制度以公开换取垄断的契约作为理论基础,故可以从合同角度,以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博弈关系入手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解释的法理基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特定含义、或者说明书明确放弃某些技术方案、或者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某些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或者权利要求的术语存在多种含义等情况下,才应当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如果权利要求可能有多种解释方法,应当采用能够将实施例包括在内的解释,即权利要求解释的结果应当能够将实施例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在综合考虑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后,明显不能成立的技术方案不应解释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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