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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侵权行为中的内部原因力存在着非常特殊的比例结构,其行为形态与分别侵权、共同侵权和第三人侵权都有显著的区别。发生竞合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是间接侵权行为,在原因力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需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性。实施竞合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并且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范畴应当重新进行构建。先付责任、并合责任都有各自所对应的行为类型。笔者从现有理论出发,通过将竞合的侵权行为形态进行拆分,并将之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竞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再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法律规定,将此类侵权行为形态与各类责任形态进行对应研究,最终将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侵权行为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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