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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族法中"苗例"之考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苗例”作为清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所含正确理解具有重要的意义。清代“苗例”中“苗”不是现代民族学中的苗族 ,它具有泛指南方各民族群体和南方民族群体中那些没有阶级分化和独立公共权力机构的群体 ,即没有在土司或国家行政、司法控制下的群体。“苗疆”是清代南方民族地区改土归流后所形成的新开发区。“苗例”是南方各民族固有法或习惯法以及中央政府为南方民族特别制定的国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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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1):27-35
刑讯制度是人类司法制度中最为久远,同时又是公认最不能达到目的但又难以消除的制度之一.中国古代刑讯的产生比较早,国家在法律中也承认.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承认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刑讯制度的放任,相反,国家往往通过多方面的立法对刑讯制度进行规制.中国古代国家主要通过对刑讯制度的刑讯前提条件设定、刑讯对象的限定、刑讯方式的约束、刑讯工具的规范、刑讯数量的确定、刑讯部位的预定、刑讯人员的限定及制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等,达到减少和限制刑讯带来的副作用.当然,在实践中相关立法的作用和效果的有效性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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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异同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中国古代判例法与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的相同点有:认识论上都以折衷可知论为基础。中国古代虽然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学派有可知论的立场,但到战国晚期,特别汉朝时开始出现折衷主义的思潮。中国古代判例法在先例创制上由于受到儒家等道德伦理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质性说理取向。两者的不同点有:中国古代判例法的效力来源基本上是一种权力结构下产物,而普通法系却是一种习惯、非权力下的产物。比较分析两者可以发现如下结论:判例法的运行对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具有很高的依赖性,于是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由于社会权力结构与社会价值语境的不同,所以导致了相应国家、社会和时期的判例法呈现出不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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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8-14
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体现着死刑的残忍度和每个朝代的时代精神。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基本的有两类,即“斩”与“绞”,但每个朝代会有相应的变化。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经历了以下发展的历程:三皇五帝至商朝:起源与渐增;西周至汉朝:繁多与残酷;三国至唐朝:减少而适中;五代十国至清朝:反动与继承;清末法律变革时期:少而人道。中国古代死刑行刑种类的态与发展体现着在中国古代具有浓厚的报复主义与威慑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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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种总括性称谓。在此概念下包括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法律传统的方方面面。作为一种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构成了其中的一个内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质。传统中国判例法在模式上出现成文法典与非成文法典下两种,其中主要是成文法典下的判例法。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有创制型、补充型和解释型,在作用上有作为判决依据、法律适用论证依据和立法依据,论证类型上有比类推理和高度伦理性说理,在整体上体现出有较为完善的逻辑结构、分类具体适用等。总之,中国传统判例法在类型上、作用上、适用上都体现出不同于近代普通法系下的判例法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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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下,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出数量繁多、机制复杂,传统解决机制作用弱化等现象。在新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应该坚持调解组织与法院审判两大体系为中心,具体是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坚持运作机制上的非国家性,纠纷解决过程和形式上要体现非司法特点;司法机关运作机制上要体现国家性,解决过程中遵循严格形式主义和法治主义;治安调解机制应采取严格的"法治"主义,即"严格的依法而为"。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上应正视、承认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作用,采用不同途径和机制让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成为此地区纠纷解决有机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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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当今法学界常用的三个不同概念,用来分别指称不同的规范范畴。习惯是法律的重要渊源,不管在来源与形式上,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习惯法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概念,在人类法律史上的存在却具有特殊的时代性与价值意义。中国古代对少数民族固有法与习惯,中原汉人民间各类具有规范性作用的"俗"并不用习惯法来指称,而是用"刑"、"法"、"例"和"俗"等。习惯在法律体系中成为法律的路径有二种:概括性承认习惯在特定条件下成为法律适用时的依据和把习惯作为立法来源,写入正式的法律,上升为成文法。习惯法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两种模式:法律与习惯法并存和特定法律适用中习惯成为特定案件与事件的依据而成为习惯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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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判例法存在两种基本类型:成文法典下判例法与非成文法典下判例法。这两种类型的判例法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但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语境下的法律制度,两者亦有相同的地方。中国古代判例可以分为创制型判例、补充型判例和解释型判例;判例的作用可以分为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和作为新立法的依据三种;论证类型有严格类比推理与说理中高度伦理化说理两种;从适用特点上看有相应的逻辑体系,在适用时根据不同类型分别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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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兴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8(2):120-126
本文对元朝的刑事审判制度的结构及它运作机制进行了五个方面的研究。第一 ,元代对刑事案件的分类 ;第二 ,元代“有司”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不同“有司”审理中权限 ;第三 ,元代刑事管辖从学理上可以分为 :审决权管辖 ;属人管辖 ;事类管辖 ;第四 ,元代刑事审判制度的演变 ;第五 ,元代刑事审判制度的作用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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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适用是在自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中进行,而这种法律文化对死刑的适用具有制约的作用。中国古代死刑在适用原则上是慎刑,这与中国古代认为“人命至重”有关。同时,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受到三个方面文化因素的制约,那就是“天人和谐观”、报应观、“无讼”的盛世观和仁政观。为了应以上原则和文化的需要,中国古代在死刑适用上创制出对死刑案件的分类,进而对不同类别的死刑案件分别对待。这样构成了中国古代特殊的死刑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