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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1987年11月24日经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后,于1988年6月1日试行至今已五年了。五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土地承包到户后,农村经济突然从高度集中管理体制转变为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用新的社会主义自治的民主形式达到了对农村“九亿农民”重组的目的。实行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要在广大农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自己直接选举产生又是搞好村民自治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全国97万个村委会、五百多万个村委会干部的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安居乐业;而且直接影响到全国和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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