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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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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10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1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一、服务贸易(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人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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