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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组成的会议叫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分为特邀代表,政府代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的代表和按地区产生的代表。代表的产生,有的由各界人民按单位自行推选,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邀请。凡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赞成《共同纲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及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人外,都可以当选为代表。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根据政协共同纲领的规定而采取的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的过渡性措施。市、县、市辖区及区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初期是联系群众和传达共产党政策的协议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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