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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修改,对原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分解细化,注意了对犯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打击,但忽视了对除此以外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惩处,而被忽视的这一部份正是发案率最高,所占案件比重最大,社会危害性最重,迫切需要通过刑法来调整、规范的。笔者就新刑法对此罪规定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谈点浅见,以抛砖引玉。一原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太原则,在逻辑上也较含混,内涵上未明确揭示玩忽职守罪的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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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4):90-90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十分有利,但司法解释对于法条中的若干问题尚未作出规定,学理解释也意见各异,笔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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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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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资本为了实现其特有的经济功能而内生引发的要素活动的区位寻优推移规律决定了创业投资者的区位选择。创业投资微观主体理性的区位选择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区域集聚化,地理上表现为非均衡集中式分布规律。本文认为,创业投资的区位决策目标应强调综合交易成本最小约束下的创业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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