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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避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不仅表现为一些守法主体之间对于某些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私了,还表现为守法主体与适法主体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式的法律规避,使得作为国家正式制度的法律处于一种虚置的地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为人选择规避国家正式法律,从双方的角度来说都是理性选择、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一种正式法律制度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利益的需求,否则,就要被潜规则所取代。  相似文献   
2.
韩祥波 《求索》2013,(11):175-177
错误出生案,不管是不当怀孕还是不当出生都是对夫妻生育自由的侵犯。对此,可以以人身自由权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来进行保护。已有研究中认为应借鉴德国、台湾的经验将这种案件以健康权或者一般人格利益作为请求权基础,是不当运用比较法的结果,忽略了在生育这一问题上,中国大陆与台湾、德国完全不同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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