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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缔约国对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管辖权的规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概述根据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个人实施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同时,按照《规约》第12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国际刑事法院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发生的,包括在缔约国注册的飞机和船舶上发生的以及由缔约国国民实施的上述国际犯罪都有权管辖。由于第12条实施的客观效果将使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所犯的有关罪行被置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之下,因此,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此表示反对,并采取各种措施尽力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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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制裁通常以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出现,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有义务全面、严格地执行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决议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不得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当一国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并怠于履行人权保护义务时,安理会可以代表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联合国制裁经历了从"传统制裁"到"聪明制裁"的转变。由于缺少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各国执行"聪明制裁"面临选择困境。针对"聪明制裁"可能引发的人权危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明确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完善"和平之威胁"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各国执行安理会决议的监督与审查,保障制裁对象的公正审判权,建立多元化的人权保护救济渠道。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加强人权保护,有利于积极应对国际安全形势变化,有利于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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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被转移出境的犯罪资产是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直接追回经济犯罪资产的三项措施:资产来源国在资产所在国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资产所在国法院命令犯罪人向受害国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资产所在地国法院或主管机关在作出没收的命令时确认资产来源地国合法所有权。我国可以利用这些措施,追回被经济犯罪分子转移出境的国有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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