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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规则中,损益相抵规则是受到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但在侵权法体系中,损益相抵规则自身却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导致该规则成为侵权法中的一大悖论。笔者将从损益相抵的概念悖论、价值悻论和适用范围悖论三方面来阐述该规则自身的逻辑矛盾,论证损益相抵规则虽然形式上符合一般社会观念对于公平和正义的朴素追求.但实质上却并不能与侵权责任法既有的逻辑要求和体系强制相协调。盲目地使用这一规则容易导致侵权法内部概念和逻辑的混乱。在现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阶段.不适宜将损益相抵规则独立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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