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国内免费   3篇
法律   4篇
中国共产党   3篇
政治理论   1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0年   1篇
  199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尤春媛 《探索》2014,(1):121-125
科技资源是国家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实现科技资源的广泛共享,可以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有效的支持。农业科技资源的共享,可以有效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种质资源的多样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技资源的管理和运行一直处于一种低效能状态,资源共享程度较低。农业科技资源共享与政府管理创新具有密切关系。秉持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创新理念,探索以市场机制促成的农业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和以政府为主导的、促进农业科技资源共享的多元化政府创新平台,是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推动科技创新与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重要途径和举措。  相似文献   
2.
确立“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并将其纳入行政法学的思维体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着重阐述“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针对“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权利保障在我国的现状,提出了规范我国“迟到之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尤春媛 《探索》2011,(6):170-174
马克思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吸收自由主义的契约方法论经验基础上.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克服了契约方法论及其价值取向上的狭隘、局限和偏见,运用民主契约法律观的整体主义方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真实集体,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然而,马克思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带有强烈的、激进的社会变革色彩,对当前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具有一定的理想性,因而只有将其与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相结合,才能焕发生机。法治政府是马克思民主契约法律观的逻辑结论,也是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之契约选择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4.
尤春媛 《探索》2013,(1):130-134
市场经济客观的经济运行规律,需要有一个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交往规则体系,而这种交往规则体系是靠契约来维系的.契约原则与规则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的规范化、市场管理的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亦即靠“契约”来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着体现主体独立、意思自由和理性平等的契约精神,呼唤着保障自由与公平的市场秩序的契约制度,同时也对政府干预市场的公权力的行使提出了合法性要求,那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精神与契约制度相适应的法治政府.  相似文献   
5.
一、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2日,×市×区×乡×村一村村长韩××为收土地租赁费,带人用煤渣阻塞×铁厂大门,与看门人岳××发生殴打,经法医鉴定,韩××为轻微伤,×区公安局以岳××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害为由,于10月27日作出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韩××以处罚偏轻为由,于11月2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1月5日,×区人民政府以公安机关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变200元罚款为拘留5日,岳××不服于12月2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5月24日(已报延长审限)作出撤销×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判决.  相似文献   
6.
目前 ,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 ,而解决这些纠纷的教师申诉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实际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有必要理顺 ,教师权益救济途径应当进一步拓宽。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政诉讼走出困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行政诉讼是中国宪政实践的试金石,它的建立代表了宪法文化在中国的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1990年施行以来已有十个年头,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可喜变化是令人瞩目的。然而,近十年来它的实施状况也堪为人忧,绝大多数行政法学界学者、司法实践部门从事行政审判的工作人员都认为,行政诉讼步履艰难,陷入了困境。在即将跨入21世纪的中国,在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的今天,行政诉讼能否摆脱困境,为法治时代的到来找到突破口,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