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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行政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似乎已成为共识性的原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纷争也日渐显现。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禁锢,而且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应对教师管理行为性质以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并在现有制度逻辑与理论框架内,参照既有的法律,以"有限审查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扩张受理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的依据,以此来揭开"公立学校教师管理争议不可诉"的面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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