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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诚信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不仅应约束行政主体,而且也应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关系的非单方性和行政的高效性要求决定了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相对人的必要性。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适用的可能性。行政相对人的诚信义务在主观上表现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和善意及意思表示的真实,客观上表现为行为的真实及对行政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行政相对人因诚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法律应予以保护,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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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化冰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3,(2):75-78
非强制性行为是服务行政的主要手段,伴随着服务行政的兴起,非强制性行为日益成为行政的重要方式。非强制性行为的实体法性质决定了对非强制性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程序法和救济法来进行。现行的司法审查是以对强制性行为的审查为中心构建的单向度的诉讼模式,非强制性行为的兴起必然要求司法审查模式作相应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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