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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体系目前对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加上签署加入WTO议定书的特殊情况,导致WTO及其附属协议在国内适用存疑。从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实践来看,实用主义的做法对中国有利,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赋予不同类别的国际条约适当的法律位阶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WTO及其附属协议,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个案处理的方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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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关于争端解决方式选择的条款,它规定投资者可选择东道国国内救济也可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两者择其一,一旦选定则为终局,有利于防止投资者滥用权利,确保投资争端解决的终局性和有效性.然而岔路口条款适用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目前为止只有Pantechniki案的仲裁庭裁决岔路口条款符合适用条件.岔路口条款能否适用,主要取决于国际仲裁庭对岔路口条款的解释,从现有公开的仲裁裁决来看,仲裁庭在解释岔路口条款适用条件时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对“同一争端”的解读上,从当事方和争端性质来判断是否为“同一争端”.Pantechniki案也采取了这种判断路径,但具体解释方法有所不同,该案的分析代表了、也突破了传统的分析路径,为岔路口条款的解释带来新的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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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5日,DSB(WTO争端解决实体)专家组通过裁决报告,支持了美国关于中国启动反补贴调查时未提供充分证据、未要求申请人提供合适的非保密摘要、对被调查的进口产品价格影响分析未能进行客观检验和公开关键事实、因果关系的分析不正确等主张,裁定中国的做法违背了相关的WTO规则;而在计算应诉企业倾销幅度的信息和方法披露、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补贴利益的信息披露、适用"可获得事实"计算应诉企业反补贴税率等争议问题上,支持了中方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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