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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是因为它能使民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并遵守、履行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然而,人民调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自愿遵守和履行(不愿意可随意翻悔)呢,还是必须遵守和履行(无效的除外)?这一人民调解制度之基本问题,迄今仍处在争论之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尽管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但各自的观点却是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2.
买卖的最主要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就是转移卖方出卖财产的所有权(在国营单位之间则是转移卖方对该项国家财产的经营权)。这就产生了买卖双方何时取得和丧失出卖物所有权的问题,即出卖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探讨与研究我国特定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最佳时间,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般说来,在法律上无特别规定而买卖合同也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只能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或者交付时间可以确定该特定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其他时间是无法确定的。于是,在民法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把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定在合同成立时间最好(简称“合同成立时间”);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把交付时间为特定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最佳(简称“交付时间”)。它们对民事立法都有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3.
2003年底,青岛市在山东较早提出了开展"平安青岛"创建活动,要求用两年的时间把这个被世人赞誉为"黄海明珠"的秀美城市打造成中国最稳定、最和谐、最安全的城市之一。"平安青岛"的内涵与理念一旦根植于这座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就宛如一条巨龙有了灵魂,无疑是为它的崛起与腾飞插上了翅膀。和谐、稳定的发展机制,保证了青岛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态势,据对公众及投资岛城的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各界人士对其社会环境、特别是治安的满意率高达95%以上,被评为"2004CCTV中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之一和企业家最满意的城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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