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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旨在实现部门法的体系化,从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相统一的角度,法典编纂是从“国家法制统一”走向“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由之路。宪法作为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根本大法,为环境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双重基础。在国家层面,编纂环境法典是对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和环境保护的国家任务的落实,同时,联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条款,国家的环境保护任务可以被解释为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免受环境危害的环境保护义务,国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要符合“营造绿色安全的健康环境”的要求,不能保护不足。从“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的角度,编纂环境法典是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的必要手段。在公民层面,制定环境法典是保护公民环境基本权利的需要。环境权作为请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其保护范围需要立法来形成。同时,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作为法律义务,也需要通过环境法典的编纂来形成其具体内容。从而,构建起公私兼顾的、以环境权和环境保护义务为架构的环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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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源自于公权利,请求权作为公权利的一种类型,其权能覆盖整个公权利。行政法上的请求权可以分为原权型请求权和救济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包括给付请求权、行政合同上请求权、公法上无因管理请求权、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行政程序参加请求权,救济型请求权包括防御请求权、损害填补请求权和确认请求权。各种请求权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从而形成了对公民的严密保护。请求权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联结起来,对于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决类型以及行政法规范的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基本权利形成是指由立法来确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这与一般的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由自然形成不同.基本权利形成与基本权利限制不同,基本权利限制是立法来干预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此时,保护范围已经先于立法而产生.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该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本身还是为了保护基本权利之外的其他法益.基本权利形成的原因在于,有些基本权利无法自然存在,其行使或者有效行使高度依赖国家和法律,比如自由权中的财产权、社会权、参政权和程序权,等等.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权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实质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如果立法违反这些界限来形成基本权利将导致立法违宪的后果.我国宪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得违反该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须针对生产资料,而不能针对生活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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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就收入分配公平标准问题作了种种探讨,现综述如下:一、分配公平标准的一般特性1、历史性。多数同志认为,分配公平的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以及二者的统一——生产方式的变革而变化的。原始社会建立在极其低下的生产力基础上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其收入分配只能是平均的,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基础——私有制,决定了收入的大部分为剥削阶级占有,劳动者得到的只能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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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的拘束力——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齐玉苓案的批复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锴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3):118-123
宪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不具有拘束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所以对其进行改变是可以的。什么时候需要改变宪法案例中的裁判理由,是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废止齐玉苓案批复,该废止对齐玉苓案本身不产生溯及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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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经济权利是由传统的自由权性质的经济自由发展而来的新型权利,它具有国民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性质.出于保障公民独立的经济地位的需要,现代宪法中的经济权利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逻辑自足的复合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其中财产权是对传统的经济自由的吸纳,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则是新发展出来的社会权,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经济自由的机会平等的不足,为公民的独立经济地位的形成创造条件平等.经济权利的宪法保障也呈现出多样性,对财产权的保障仍然延续了传统的妨害请求的模式,而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则依照国情,采用方针条款、宪法委托、制度保障、作为请求等复合模式.就我国宪法来看,经济权利的性质和内涵仍存在争议,宪法保障仍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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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5):43-46
根据权利的构成要件,"流浪乞讨"是以牺牲乞讨者的人性尊严为代价来换取个人的生存,丧失了行为的正当性,因此,不是一种权利.同时,根据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流浪乞讨"缺乏对应的义务主体,因此,只是一种自由.从各国对流浪乞讨的保护程度来看,流浪乞讨的自由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所以设立一定范围的"禁乞区"是正当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流浪乞讨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存在,国家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来逐步消除这种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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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实问题,法学中存在三种思维:(1)法学对医学、自然科学或者技术科学领域的事实,存在一个分工思维。(2)法学对社会科学领域的事实来说,综合思维是占优的。因为社会事实是规范形成的重要前提条件,所以对它的考虑不能委托给专业领域的专家,它恰恰就是法学的工作。(3)法院在确定某些普遍事实时,将该问题委托给立法者,即委托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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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的使用和支配秩序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靠一部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权是无法妥善解决所有主要问题的。从德国法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看,有必要引入公法人制度来完善民事主体制度,实现公共财产支配秩序在主体和客体上的特定化,并利用公共物的制度衔接民法和公法,实现公共目的对于物之所有人、国家和公众的普遍约束,这样才能既有效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又有效保障民事法律交往安全和财产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