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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认定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以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为例
章春瑜
《学理论》
2012,(23):110-111
居间合同中禁止委托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顾该居间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委托人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是通过多个居间人提供,委托人通过正当途径获取订立合同的机会,有权与服务好的居间人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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