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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取款行为,实践中存在“罪名定性以诈骗罪共犯为主”“电信网络诈骗共犯无需具有犯意联络”“电信网络诈骗共犯都是从犯”三大归责误区。目前亟待匡正此类行为的诈骗共犯归责进路。具体而言,首先,应当确立此类行为的定性逻辑为独立犯罪认定优先,诈骗罪共犯认定居后。其次,在归责标准上,帮助取款人的主观明知是决定其行为定性的关键。应当基于功能性因果关系论,以取款人的犯罪参与规范时点及其身份类型、行为分工,判断其行为时是否认识到自己与他人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最后,通过取款人的组织身份及其主观认识,判断其是否为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亦或在实现诈骗犯罪中起到了重要或关键作用,以界定其在诈骗共犯中的主从犯地位。  相似文献   
2.
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的预防性转型与刑法体系的功能性发展,以及司法实践对刑事政策作为解释依据的过度依赖,致使刑法目的解释深陷适用立场混乱、适用位阶不明之困局,而现有解决方案研究视角单一,研究方向宽泛,难以有效处理上述问题。明晰立场和位阶是规范刑法目的解释现实适用、推进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体系性协调和前瞻性发展之重点。应当重视风险社会的观察视角,厘定风险社会只能有限推进刑法目的解释功能化发展的背景态势,在此基础上,明确刑法目的解释适用立场应是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和关联刑法规范目的的实质解释论。同时确立其适用位阶应是在合目的性理念下,文义解释属于解释的起点,其他解释方法依照解释对象具体选择;在刑法规范的可能文义范畴内,需要适用目的解释且满足合宪性要领时,其具备效力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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