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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是一种权利”的说法,本文从权利入手进行讨论。本文首先从目的和正义两个方面探究了权利的两项精神要求,接着在对违约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以这两项要求来检验不同性质的违约是否能划入权利的范围,结合举例分析,指出了此说法存在的问题,表明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并且该契约不关乎国家安全、人民人身安全和健康问题时,违约才能是一种权利,这是有着严格的范围限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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