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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频繁运用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特色之一。防止行政规划利益配置的异化,实现公益、私益博弈的良性动态平衡,不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必须克服因制度性因素和非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影响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实现的诸多现实问题,改进权利实现路径,完善制度设计,重点是完善和加强规划确定裁决前的程序保障和确定裁决后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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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庆珠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18(2):70-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违法命令不执行”条款规定的“违法命令”应该既包括具体行政命令,也包括抽象行政命令。但是该条款表述模糊,有可能导致执行中的混乱,可借鉴有关国家的规定予以改进。对于抽象违法命令不执行的情况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潜在的困境,可以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扩大“违法命令”的范围,把规章纳入其中,从而赋予行政机关对于规章规范直接的选择适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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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对未来蓝图的设定,整体上是一个永续循环的过程,规划的变更有其正当性.行政规划变更的程序规制涉及到规划变更程序模式选择和正当程序两个基本问题.<城乡规划法>用专章规定了规划修改.该法改变了原来<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变更程序模式,有反恩的余地.信赖保护原则对规划变更有规制的作用,但并不支持一般、抽象的请求权.规划变更虽然是对相对人未来权利义务设定的变更,但在具体的强制性规划变更中,可以现实地改变相对人的权益,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针对规划变更进行诉讼的案例,为司法规制的发展探索了路径.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调解在理论上会遇到目的取向、适用空间和制度定位上的争论。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行政诉讼调解并不完全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量,而更主要的是弥补现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上的不足;由于行政主体往往在事实上对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有首次判断权,在与司法关系的处理中往往会使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空间有适度的开放性;为了更为彰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应该明确行政诉讼调解的制度定位,处理好与撤诉和判决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不合规”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简约表达,我国各地法院对于“不合规”规划许可是否合法的裁决并不一致。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把公法意义上对“不合规”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转化为私法意义上对居民是否获得侵权补偿的审查是不妥的,认定“有补偿则合法”实际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会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因而在公法层面上“不合规”则不合法的判断模式是成立的。为适度发挥司法空间政策形成功能,可确认经补偿之“不合规”许可违法而不予撤销,并制度性激活反向征收作为补救措施,为城市持续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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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日益常见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内容应该彰显"适度、和谐和可持续"的生态理念。考察我国现有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立法,有关生态保障的内容既取得了较大成效,也存在一定缺失。基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生态系统及其保障的特殊性,可以从保障生态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并强化公众参与的深度、建构集中行使地下空间规划权制度、完善生态责任体系等方面尝试进行立法改进,尽可能厘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中行政规划权力的"生态界限"。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相似文献
8.
厘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体现的价值及其价值取向,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治化有重要的意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体现出以下的价值:公正;效率;确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灵活性。通过对不同价值的考量、判断,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选择以下的价值取向:效率优先、实现公正的取向;充分发挥其灵活性、兼顾稳定性的取向;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取向。 相似文献
9.
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请求权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一种积极的私人公权利,其核心是同等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应该得到行政机关的同等对待,避免遭受到歧视和不公.该权利的运用和实现不仅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着直接的制约作用,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自觉遵循禁止行政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同时也可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行政法治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对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请求权的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10.
郭庆珠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3):36-40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不仅仅是指"合法律性",还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是符合现代宪政价值要求的正义的法。但考量到行政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的性质,应该对文件制定机关是否尽到依据"良法"的注意义务采取宽泛的认定基准,并设定免除制定机关责任的制度,而对于合实定法的注意义务则应采取严格的标准。同时文件制定机关要尽到充分的利益衡量义务。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是必要的,它能起到价值正当和利益协调的作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改进的空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