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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贸易协定是多边贸易体制最惠国原则的例外。取消区域内贸易的限制与保障措施的非歧视适用存在制度上的冲突。NAFTA为区域内实施保障措施设定了特殊的条件。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可以排除保障措施的相互适用。《保障措施协议》脚注1解决的是谁可以实施保障措施的问题,而不涉及对谁实施的问题。保障措施的调查所涉对象国的范围应与实施范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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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法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一般被理解为普遍性管辖权的实现方式,但是,该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交叉。国际刑法公约中关于引渡的共同性条款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起到补充性作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赋予犯罪人所在国以设定管辖权的义务。引渡与起诉的义务对于国家来说应当是选择性的关系。缔约国仅仅有将犯罪分子提交主管机关的义务,而不存在起诉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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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当地救济与GATT/WTO争端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行使的一项程序性条件,是国际习惯规则。GATT/WTO的协议条文和争端解决实践均没有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成员间国际程序的前提条件。GATT/WTO协议的权利主体是各成员方,其争端解决是为了维护申诉成员自身的权利,TRIPs也不例外。成员方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4.
灰色区措施是出口限制安排的俗称,包括出口国的单边限制及其与进口国的双边限制。进口国行政机关启动灰色区措施具有绕开国内宪政权力限制的动因,在国际层面体现了一种权力政治。灰色区措施以双边安排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纪律,侵蚀多边贸易规则;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且不具有产业调整的功能。《保障措施协议》对灰色区措施予以全面否定,要求其回归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对灰色区措施进行监督是未来彻底取缔灰色区措施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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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ICC的建立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它有助于弥补间接执行制度对惩治国际犯罪的缺失。它具有管辖范围的普遍性、机构设置的超脱性、政治上的中立性等特点。ICC管辖权的确立系基于国家的共同同意,其固有管辖权并未违背国家主权原则。ICC对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具有补充性,以有关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管辖为其启动管辖的前提。在与非缔约国的关系上,ICC的管辖权并未超越于非缔约国的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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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保障措施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在于,通过其成员国相互提供互惠互利的关税减让,来维持各成员国在实现其贸易自由化方面的努力的平衡。”①为正视各成员方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贸易利益上的不平衡,吸纳更多成员方加入多边贸易体制,GATT法律体系从其诞生之日起具有法律性与务实性并存的特征。一方面,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使其基本原则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赋予某些规则的实施以额外的灵活性,并且减轻任何不适宜的僵化,以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共同、长远利益和各成员方暂时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保障条款(SafeguardClause)便是GATT这一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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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法律解释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对于WTO规则 (各涵盖协议 )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有权解释 ,无“遵循先例”的效力 ,但对于以后的争端解决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争端解决中的法律解释须符合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 ,“解释之补充资料”作为解释规则对于WTO争端解决来说 ,其适用余地较小。在使用“适用当事国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这一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因素将使WTO规则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相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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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经解除后 ,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已履行的债务原则上相互返还 ,不能以原物返还的则以金钱返还。在这个意义上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受害方返还不能并不能消灭受害方的解除权 ,受害方可以价额偿还代替之 ,在例外情形下可免除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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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条款与保睑费率监管的意义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保险条件的条文。起初订保险合同时,全凭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意志来决定保险条款的内容,但随着保险技术的高度发展,基本保险条款趋于标准化。例如,英国劳合社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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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正式启动立法程序,首次开始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旨在以真正的法理抗击“法理台独”的歪理。法理台独什么是“法理台独”?陈水扁对它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我那只日本柴狗跟我跑步,它是不跑直线的,但是当我抵达目的地前,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