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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大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途径,只有按合同约定全面而又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才能获得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效果.然而,实际生活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合同履约存在着风险,严重损害了双方权益,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信性.新的统一合同法为化解履约风险,赋予当事人以防范权,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对方履约不能或不当的状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履约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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