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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紧密相连。当前有关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定不足。在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才是真正的保险合同;在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应视为双方对该航次保险内容的修正。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将我国《海商法》相关内容修改如下:预约保险合同下的保险标的必须特定化、保险标的必须全部投保、申报必须依次进行、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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