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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信息为知识产权之对象而非客体;多种知识产权子权可以存在于同一成果信息之上,但各子权所保护之利益——客体有所不同,在子权界限划分清晰、彼此独立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叠,知识产权重叠保护命题应为伪。但是,法为人类的精神产物,在设定权利时难以做到“一客体一权利”之精确,权利重叠难以避免且客观存在,故,知识产权重叠保护命题为真。权利重叠时,因所保护之利益相同,故可择一行使;重叠权利之一终止时,应以实现知识产权之最终发展目的为优先,综合考虑现有规则路径依赖,探究对留有的其他知识产权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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