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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采故意的理由——兼论关于故意内容两种学说的取舍我国现行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学界对此也未达成共识。有观点认为,直接故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享有一定的职权,并负有一定的职责,从主观方面分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结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具有积极追求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若出于直接故意滥用职权则可能构成他罪而非滥用职权罪。①并认为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来看,如果行为人故意…  相似文献   
2.
刍议死刑核准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待最大限度剥夺公民自由之 刑罚一死刑是采严格控制原则。在当代中国社会政治 经济急剧转型时期,犯罪呈现多元化和高科技化,且人 们之间基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愈加牢固和广泛的连 带,带来了犯罪后果的强大波及力,近使我们只能把先 知法学家"再不受约束的真理面前,这种惯例正在泯 灭"作为奋进的目标,实行严格限制的死刑适用原  相似文献   
3.
侯艳芳 《政府法制》2010,(13):50-50
按照全省财政系统统一部署,近日,太原市财政系统开展向沈浩同志学习活动,传达山西省贯彻财政部、财政厅《关于在全省财政系统开展向沈浩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精神,深入开展向沈浩同志学习活动。  相似文献   
4.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的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加以刑事认定,亦无专门学说加以借鉴。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之回扣在本质上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对回扣的认定,但可包含于台湾地区回扣之范围内。鉴于此,台湾地区关于回扣的司法认定对于大陆地区探讨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行为的刑事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司法改革向更深层次和更广层面拓展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开始不仅关注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而且关注对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 ,其中对审限延长制度的研究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需。一、我国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民事审限延长制度的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意见》”)中 ,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涉及。其基本框架体现在 :1.关于一审审限延长制度。体现为 :(1)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审限可…  相似文献   
6.
侯艳芳 《学习月刊》2011,(16):45-46
信奉宗教之天与自然之天的合一,不是荀子的独创,而是继承前人思想观念的结果。当然,作为儒家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首先继承的是孔子与孟子两位大儒关于天概念的思想。一、人之命在天孔子主张畏天命,君王的统治要则天,即施仁,所以他提出了围绕仁为中心的思想体系。其中,礼是仁的主要内容:克己复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等。孟子  相似文献   
7.
侯艳芳 《政府法制》2011,(33):59-59
太原市财政局围绕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目标,自加压力,对标一流,在“优化发展环境综合整治年”活动中,紧紧抓住清理整治审批环境这个关键环节,从压减审批事项和优化再造办事流程两方面人手,着力打造一流的财政政务环境。将原有的9项审批事项,取消4项、调整为服务性项目2项、保留2项。  相似文献   
8.
在集中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对于商业贿赂的司法治理与理论研究深入进行.正确处理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行为之间的关系必须采取在满足维护秩序最低要求的前提下,最大可能的保障经济自由的基本立场.商业贿赂与正常商业行为的界分,应以民商法、经济法等非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为依据,以市场经济实践为基础,以保障经济自由为目的,以维护秩序为底线.  相似文献   
9.
界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内涵。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内涵。正确处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必须顺应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应从二者侵犯的客体、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主体以及构成的数额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分。  相似文献   
10.
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立法模式包括“从有到好”的改进式立法模式和“从无到有”的新设式立法模式。环境保护行刑衔接宜优先适用行政法先行的立法技术;对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而亟待刑法发挥强制力进行规制之行为,可补充适用刑法先行的立法技术。环境保护行刑衔接的实体规范优化在适用立场上体现为罪质要素、罪量要素以及法律责任层面的优化。对环境犯罪进行行政法违反之评价时,宜采取“行政违法且应罚”标准;环境犯罪行为要素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界分的影响具有二元性。环境技术标准应是在国家规定中体现的标准,规范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与科学意义上的环境技术标准之间的冲突需予以科学化解。强化环境保护要对有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规范阐释,对无形罪量要素的行刑衔接进行综合判断。依据环境犯罪的分类,需对罚金刑的具体科处方式做不同设置:污染环境犯罪宜优先考虑设置限额罚金制,同时依据行政法的对应规定例外适用倍比罚金制;破坏资源犯罪则宜优先采取倍比罚金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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