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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各国,诚实信用原则有不同的称谓。法国民法中称为“善意”原则,德国民法中称为“诚实和信用”原则,而日本民法中则称为“信义诚实”原则。尽管称谓各异,但其本意都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诚实行事,不诈不欺,洛守诺言,讲究信用,在谋求个人利益时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现代西方,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学者称之为“帝王条款”、“超级调整规范”。大多数学者认为,诚信原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支配地位。由于诚信原则位阶极高,又很抽象,几乎无法穷尽其内涵。这里仅从以下三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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