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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宏 《中国民政》2022,(21):32-33
<正>“十四五”时期,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陕西省宝鸡市民政系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分析和把握困难群众多方面、多样化、多层次的生活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不断丰富和拓展“基本生活”内涵,创新救助理念、救助内容、救助方式和救助服务,加快构建城乡统筹、制度衔接、运行规范、兜底有力的救助保障体系,更好发挥民政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作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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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升刑法的适应性,充分保护法益,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但变相行为的含义和边界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认定的不当,将引起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疑问,以及刑民分界的不清和混淆。为了确保刑事处罚范围的妥当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注意合理使用刑法解释方法,只有实质上符合规范保护目的,与本相行为具有等价值时,变相犯罪行为才有肯定的空间。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还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不能超越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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