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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忽略了正当防卫条款背后蕴含的教义学原理,在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的判断上均呈现出过度形式化裁判的问题。在刑法中,形式评价虽具有优位性,但纯粹的形式逻辑本身不能满足刑法规范所追求的目标的实现,实质评价才具有最终的决定性。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应当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以保护防卫者利益为核心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如果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则进入第二步判断,即在此基础上根据防卫限度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只有通过这两个步骤的实质评价,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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