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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中的民法典物权编的编制体例应与《民法总则》相协调,现行《物权法》中的编应降级为章、章降级为节。物权编的第一章宜更名为通则,第二章的内容应并入第一章;第三章的内容除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宜调整到通则部分外,其余规定应予删除。所有权部分除应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的规则外,重点应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补充先占、添附、动产取得时效、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得丧规则等。用益物权部分除适当修改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等的规则外,应重点增补居住权、海域使用权、典权等用益物权类型;担保物权部分应完善担保的一般规则,增加担保财产的范围,对流质条款的效力有限开禁;占有部分应增加关于占有的种类、占有的状态推定和权利推定等规则,提高对善意占有人利益保护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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