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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锋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45-48
长久以来,部分学者或者认为立法是发现法律的过程,或者认为是技术创设的过程,然而这两种看法都略失偏颇.立法是规范的法律规则(社会内生的)到建设的或技术的法律规则(实在法)的二度转化过程,是规则认识过程和法律创新过程的统一.通过对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对立法原则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到"发现"与"创设"是不可分的立法过程中的两个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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