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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我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等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的初步调查,涉及房改房处理的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10%左右,尤其是在企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的离婚案件中比例更大,如何合法、公正、妥善地加以解决这类案件,对于防止矛盾激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具有现实意义。 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就此类案件审理中涉及的一些问题谈谈初浅的看法。 一、关子房改房的性质 对于房改,特别是1993年优惠性房改,各界颇有微辞,然而随着房屋产权的办理,这种住房“向商品化过渡的阶段”已成为一种“既成状态”,笔者不再赘述。问题在于有些持有房产证,本应向商品化住房过渡的人,却“过渡”到了离婚的旋涡之中。请求准予离婚是他们的法定权利,而这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这种特殊状态的房产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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