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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洁 《法制与社会》2010,(20):175-176,201
农民工的劳动合同与其就业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此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是改善农民工劳动保障条件的关键突破口。本文通过对南京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合同内容不规范、签订的形式化现象严重等问题。在简要归纳问题成因的同时,采用经济学模型分析了民工劳动合同缺失对其工作稳定性、工时安排及社会保险等方面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后,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得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技术水平、单位的性质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具有显著影响。本文指出要推进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保障其劳动权益,在提高农民工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同时,必须依靠法律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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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洁 《河北法学》2023,(4):83-102
商事习惯类型化是对习惯类型化的一种承接,综合商事习惯的契约性、自治性、商事属性,商事习惯的类型表现为(单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多主体)行为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以及(成文法未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在类型化商事习惯到归纳与界定商事习惯的过程中,术语学视角是法学解释方法论的一种延伸,通过“双成分词”的“种—属范畴比较法”可知,现行立法和司法中对“商事习惯”相关表述的混用实为一种混淆。商事习惯应为商事领域内,以商事活动为行为内容标志,以反复实践及团体约定为形成途径的习惯性作法和规则。认识商事习惯将最终落脚于商事习惯的法律适用,在适法性判断中各类型商事习惯“社会评价程度”与“背离公序良俗可能性”呈反向趋势,适法的商事习惯适用顺序可进一步细化为:行为型商事习惯—商事法律(含成文法已吸收的法律型商事习惯)—惯例型商事习惯—法律型商事习惯(成文法未吸收)—民事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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