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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指称对象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宫振胜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4,(5):37-40
在国际学术界中,对平行进口指称对象的理解存在很大分歧。要正确认识它,应澄清以下几个概念:平行、进口、灰色,还要了解英语世界的语言及法律特点。平行进口的指称对象可分为五类,应包括"直销"、"强制许可"及知识产权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等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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