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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寇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5)
公安查问笔录在对口头陈述的客观记录中,蕴含着多种形式的语言转换,包括生活口语向法律书面语、歧义语言向准确语言、病语病句向规范语言、确切语言向模糊语言、粗俗语言向委婉语言、态势语言向书面语言的转换。语言转换在笔录中的准确运用,不仅能使笔录更准确庄重、简洁通顺、完整齐全,而且能更正确地阐述笔录的法律意义,是准确发挥笔录证据作用的前提和保证。 相似文献
2.
寇红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2)
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主体的制作包含法律事实、法律理由和法律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法律事实和法律理由是公安刑事法律文书的核心,是文书制作的两大有力支点。公安刑事法律文书中笔录事实是法律事实的主要来源,通过对笔录事实的提炼加工而形成文书中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概括总结而形成文书中的法律理由。公安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中两大支点的准确记写,是提高文书质量的有力保障,亦是文书制作的基本功。 相似文献
3.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每到“复关”、“入世”的关键时刻.国内都会响起此起彼伏的“狼采了”的惊呼声。而这些声音,大都发自于企业。如今.当我们终于打开WTO的大门却发现,受冲击最大的并非企业.而是政府! 相似文献
4.
寇红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5)
准确和庄重是法律语言的基本特色。为此,对法律语言要注意词语的锤炼、句式的选择,也要善于运用模糊修辞和积极修辞手法,使所表述的内容规范严谨、准确鲜明、精炼简洁,以达到最佳效果,体现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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