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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在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罪名的设置宜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现象。叙明罪状中各种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只能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标准。各国刑法对本罪法定刑的轻缓化配置表明本罪属于轻罪。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宜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并将"政府责令前置程序条件"改为时间条件,同时降低刑罚处罚的力度,配置管制刑罚,增加资格刑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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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发展影响,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概念先后出现视听资料、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等诸多学说。该类证据概念至少应该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即数字化;二是证据目前或将来的存在形态,即电子化。至于其载体可能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且对电子数据证据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将其命名为电子数据证据更为合适。据此,刑事电子数据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判断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化数据信息。深刻把握刑事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准确界定刑事电子数据的外延是完善刑事电子数据立法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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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乾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47-49
为了破获案件卧底警察实施陷害教唆,包括唆使他人实施未遂的犯罪,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唆使犯罪既遂且完成的犯罪.卧底警察实施不同的陷害教唆诱使他人犯罪,由于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的主客观条件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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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乾龙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2,(1):39-42
德国基本法律与内部规定对卧底警察不作为犯罪的不同规定给执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其根本原因在于将警察的一般义务适用于卧底警察,忽视了卧底警察的特殊义务。在卧底警察只是违反一般义务的情况下,不构成不作为犯罪,即使符合普通意义上的不作为犯罪条件,宜应排除其可罚性。卧底警察只有在违反特殊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予履行导致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具备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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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加密方法主要有对称密钥加密与非对称密钥加密两类,结合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辅助加密技术,可以相应提高加密级别,增加电子邮件安全性。一般而言,加密电子邮件可靠性要高于非加密电子邮件,加密电子邮件证据能力受解密程序影响。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受加密方法、行为人对电子邮件控制程度等因素影响。电子邮件证据证明力随加密级别的提高而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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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初查作用、证明对象与初查主体、行为及初查证据都显示初查具有侦查属性。借鉴域外各国刑事初查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经验,通过侦查的三段化改造来完善刑事初查是一种有效途径。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把立案纳入到侦查程序并相对独立化强制侦查阶段,将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目的。 相似文献
9.
庄乾龙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4):14-19
行政与司法的二元化模式是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缺失的制度原因。立法的精英化与司法评价的平民化是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缺失的主体原因。刑事判决技术化过剩而判决伦理化缺失是刑事司法公众认同缺失的法律原因。 相似文献
10.
刑事司法领域因社会主体多元、利益多元的出现,传统刑事司法无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程序与实体正义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协商性刑事司法在程序与实体之间吸收"协商"因素则较好的兼容了上述刑事司法诸要素。为此,在由分配正义到协商正义理念转变下,需重构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和协商内容,树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协商性刑事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